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就难以实现。
[14]但这一宣言绝对是一个美妙的乌托邦:法律超然于政治?不。但也许我们忽视了一个根本的问题:法律之所以必须,乃因为其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最有效工具,而其之所以能够解决纠纷,必须以其能为普通民众接受为前提,而传统文化对于普通民众的影响,绝不是近世以来作为舶来品的西方文化可以相提并论的。
二、传统司法意识形态对利益衡量(论)的拒斥及其方法论反思 毫无疑问,利益衡量(论)背后的司法意识形态至少触犯了传统司法意识形态的下列核心要素:其一,解决案件的最终标准,不在于它是否满足了当下生活利益的需要,而必须考虑立法者是如何对该案件进行价值评判的。因而法官既不需要掌握那些需要能动性思考的司法技术,也不需要考虑他的判决是否妥当。然而,由此带来了全方位的问题是:在经济领域,中国经济现代化过程中的原始资本积累往往借助于对资源的垄断和对相关行业的政策扶持来实现,这导致利益分配严重失衡,贫富差距迅速被扩大。尽管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在不少观点上显得有些极端,但从其著名代表性人物之一理查德·波斯纳的一系列著作中,我们发现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如影随形。[27]同前注[3],张利春文。
政治信任的基础必须要通过法律的权威体现出来。[7]为此,日本的利益衡量论完全颠覆了形式主义法学所主张的僵硬三段论推理模式,提出在适用法规之前,法官应该按照一般民众的是非感先进行利益衡量,获得一个关于案件审理结果的大致判断,然后再从法规中寻找支持这一判断的理由。对于只要还未沉迷于亚氏分类的中国人来说,重要的从来都不是某皇帝的权力是源自暴力革命还是阴谋诡计,而在于该皇帝在位是否令国家强大,天下太平,和百姓获益,这是一个根据社会绩效的评判标准。
并且也只有皇帝这样一个人才是普通人可以想象并在社会心理上可接受的统治者,而抽象的议会或宪法则都不可能是。但从历代的宪制实践来看,高层官僚和普通百姓对继位皇帝的才能和品行并无特别高的期待,总体而言的,对其政治合法性的期待更高,即继位者最好是依据宪制惯例的法定继承人,或是皇帝指定的继承人,而如果皇帝没有儿子,生前也没来得及指定,那么出于政治合法性的考量,继承人则最好是与皇帝血缘关系非常近的同辈或晚辈年轻男性。这两种情况都非常容易引发嫡长子阴谋以政变手段夺取政权。这就可能会出现嫡长子继位后不久去世,甚至先于在位皇帝去世的情况。
欧阳修编撰的《新五代史》·杂传(第2册,卷39-57,中华书局,1974年)中的传主,都是贰臣。即便全都是弊端,也只有从理性视角下方能显现其为弊端,否则就是愚昧——但不是制度的愚昧,而是观察者和评论者的愚昧。
而且来自文化相对落后的游牧民族,只要有实力,能为普通民众提供长期的和平,照样可以主政中原。也因此,他就一定会受到官僚政治的限制和官僚体制以各种方式的制衡。[73] 中国人更常使用的,并有颇有学理意义的概念有为君主和守成君主(本文不讨论亡国君主)。真实的皇帝继承实践会更多变化,也更为复杂,例如,若皇帝无子,就不得不从皇家另选他人,其政治合法性就会令人质疑,就可能出现较大的甚至连续的政治动荡。
[42] 可参看,李辉:《胡风集团冤案始末》,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年。但本文不打算抽象地比较民主与君主的利弊,这类研究或嘴仗已经很多。从陈胜的苟富贵,勿相忘,帝王将相宁有种乎?到刘邦的大丈夫当如此也和项羽的彼可取而代之都表明了这一点。[41] 分别见,司马光传,苏轼传《宋史》(册31),中华书局,1985年新1版,页10764以下。
而在这个构成中,皇帝仍然是不可缺少的核心要素之一。第二个重要特点是前面已经提及的,尽管总是皇帝最后说了算,因此可谓专制,但就因为大国,至少从秦汉以来,就中国的政治常规和政治伦理规范而言,皇帝制从来也不是皇帝一人之治,而是一个由源自各地的国家精英组织成一个延伸到全国各层级政府的,严格依据典章规则运转的官僚政治。
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控制精英内斗的后果。他代表的是治国平天下的事业,即便这个事业会有失败。
而只要没有共同体,没有与之相伴的共同归属感,民主制的前提——兼顾全城邦的利益——就不存在,就不可能有民主制的有效运转。到战国时期,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就已成为农耕中国唯一的实在宪制/政体了。更重要的并最重要的是,在完成这个统一之后,他必须清除任何实在和潜在的地方割据势力,清除其他任何可能引发国家分裂祸国殃民的潜在政治威胁,以确保统一国家之政权的和平转移,为后世的常规性文治铺平道路。[25]散落在古代黄河中下游平原地区的无数农耕宗法村落中的人们的生活状态由此已经注定。[61] 对于皇位继承人的另一个重要制度期待也表明整个中国社会偏重政治稳定性和高度理性,这就是政治精英和普通民众对新皇帝的总体期待是他能在位时间较长。如果从一般的道德伦理角度看,完全可以称特别是前者专制暴君,但将这些中文世界中的伦理概念用于政治生活,就好像让男人穿裙子,不伦不类。
但这不是回答,问题是为什么会有这种歧视?难道仅仅是男人恶毒吗?皇帝都得了厌女症?即便这类说法只能解释个别人的行为,却不能解释制度,不能解释人们的制度期待。因此,有为君主往往会以各种真假口实消灭甚或诛杀那些在其身后有能力(而不是有可能)造反的功臣,典型如刘邦和朱元璋。
而当没有更好更可靠的现实替代之际,有重大弱点的制度仍可能是当时的最佳制度。他们可以大谈美国宪法、雅典政制、英国大宪章,甚或津津有味阅读或推荐古罗马皇帝的著作,[4]但对于中国历代政治,只拷贝了当年鲁迅先生的激愤情绪。
而所谓开元盛世则因为唐玄宗在位头28年(713-741年)年间政局稳定。为什么?最根本的原因是,精英政治只是指出了劳心者治人这一政治规律,但精英政治本身却并非一种宪制/政体,也不是一种国家、国家权力以及政府机构的组织形式。
这种政治和文化的构成,令当时所的有精英在很大程度上都首先是其故乡当地的精英,由于生活环境和交通通讯的限制,即便他们有足够的才华,却也没有渠道将自己自动转化为全国性的政治精英——想想,在古代中国,没有其他通讯工具,他如何可能获得其他地方的精英和民众的普遍承认?因此,在古代中国,每个政治精英,事实上都首先或是依照国家的政治标准选拔获得了晋升,或是以实际行动参与了有全国意义的政治社会实践,获得政治权力中心关注,然后才可能成为并被社会认可,成为属于这个国家的政治精英。说难听点,这就像两只狗为争一只骨头打架,你不能说被咬的那只不是狗咬的。本文试图探讨皇帝制的某些理性因素。而前苏联的垮台,固然有其他制度因素,但其最高领导人因去世而频繁更替, 1982年11月勃列日涅夫去世,1984年2月安德罗波夫去世,以及1985年5月契尔年科去世,也会是原因之一。
[20]这都表明,即便人口少、地域小,也不一定导致一种生动有力且有效的民主制,难道民主制真的有基因吗?此外,如果不是太意识形态化,只盯着民主制朝着光明前行或是一条道走到黑,作为认真的研究者,也还应当并一定要关心,为什么古代中国也从来没有出现贵族宪制/政体? 我们必须重新观察和理解古希腊城邦民主制的发生条件。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
给其贴上专制标签也许赋予了或增强了当代人的某种道德和智识优越感,其实既无补于我们的道德,也无益于我们智识。五.作为学术理论概念的皇帝 中国秦之前的天子制和之后的皇帝制,甚至包括传说中禅让制,都是一人之治,依照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宪制区分标准,从统治者人数上看,这三种制度都是君主制(monarchy)。
这意味着,我不是将皇帝作为古代中国政府的构成部分,因此不讨论诸如皇权与相权之演变这类有关古代中央政府结构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今天的政治学和法学看来当然是宪制或至少是准宪制问题,研究数量不少,质量也很高。相对正面的分析和评价,可参看,刘友田:《村民自治———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与探索》,人民出版社,2010年。
这不是说这些个定义在中国历史经验中就无法获得印证。在中国人看来,这两位也应属于俄罗斯的有为君主,而称其为君主或僭主同样没有任何分析意义,在交流上也没有意义。1800年杰斐逊当选美国第三任总统时赢得全国选票41330票。只有少数美国总统,不但有能力,更有历史机遇,才真的塑造了美国,塑造了美国的实在宪法/制,也塑造了美国和世界的关系。
农耕中国由无数家庭、家族和村落这样的各自分散孤立的小共同体构成,不构成一个全国性的政治、经济共同体。但在我看来,这更可能是一种智识的危机。
渭河边直钩垂钓的姜子牙必须等到了周文王,才成为精英,否则就一渔翁。[65]但竞争会湮灭亲情,直至引发皇室的悲剧。
[57]就此而言,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可以预期,并且历史上也有不少证据表明,长期稳定的皇帝制/君主制反而可能比民主制更能促成精英政治。如最大的城邦雅典,其鼎盛期全部住民,包括奴隶和流动人口,也就3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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